我同事8月25日正式递辞职信辞职,是做业务的。公司于9月6日把所有与客户联系的东西都收回,包括:手机、QQ、笔记本电脑等。但却一直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我同事偶尔请假。9月15日,就在我同事请假期间,公司出了一份开除通知,内容为:“因在职期间,私吞公款,炒私单,欺骗客户,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特此开除。公司保持对其诉讼权力。(没有盖公章)”其中私吞公款是说五六月时有一笔货款已交到财务,但财务没有登记到,于是公司认定他私吞公款。这个应该怎么做呢?可以要求第三方对帐吗?或者怎样可以查到是公司已收到记到其他货款处,或者甚至是财务私吞呢?(期间财务换了好几个,当时的财务已离职)另外9月16日,公司那边通知我同事回去办离职手续,要求交回那笔货款和另外私人欠副总经理的2000元。我同事不想回去办手续,私人欠副总经理的2000元在他工资里扣除(还有两个月工资,三个月提成的钱)。请问律师,已被开除了,工作使用到的东西都已交清了,还有必要回去办手续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