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于2007年5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原因是他在外面有情人。当时协议写清债务与他负担,唯一的一套房给我和女儿。可是半年以后,我们的同事找到我,说前夫欠他们的钱,要我还,我说你找他本人,你借钱给他有没告诉我,款且我们离婚后他还在我们学校。为什么当时不找他,现在他本人调离我们学校,且不知去向是找我。找错人了。于是,他们三人联合起来把我告上法庭,开庭时第一个案子当事人当庭说因我前夫告知他不要告诉我,所以就没跟我说。当时律师就示意他不能说.这有庭录为证。且当时还有一证人也就是另一当是人在场。所以后两当事人就只说当时是没告诉我。可是法庭判决下来,却要我承担责任。因他们的借条时间都是在三月四月二十几号,是在我们闹离婚期间,且当时我前夫也跟我们在一所学校,且到了坏款时间他们为啥不向他本人而要等他不知去向是起诉我,明眼人一看也明白。所以我不服提起上诉,请问我如何能让自己不承担这起本不该承担的不知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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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若无你的签名而且也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你就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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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一般无你签名而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你就无责任还款,但是对方有理由相信你知道或该款事实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要求你赔偿就有道理。你最好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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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