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资成立A公司。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业务。此类其他业务需要相关资质,所以甲乙股东没有出资,仅挂靠在B公司下成为B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不是独立法人。此分公司经营业务由B公司代开票,缴纳管理费后的利润留存在分公司账上。现B公司及分公司都已经税务清算及工商注销完毕。请问留存在分公司账上的款项可以甲乙直接分配吗?还是要作为A公司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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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B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并非A公司的分公司,因此该收入不能直接作为A公司的利润或者营业外收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入A公司。转入A公司之后也不能直接进行分配,而应根据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弥补以前的亏损,缴纳相关税费后方能考虑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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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B公司的,应由B公司股东或其名义分配款项,并由甲乙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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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挂靠在B公司,实质上他还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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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