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去年入司后,公司给我分配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去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们外出就餐回来时,公司失窃,被偷走了四台笔记本电脑,其中我的也被偷了。我们报了案,但公安局目前仍未有结果,已经没有找回来的希望了。 现在我要离职,但离职前公司要求我对丢失的这台笔记本电脑作出赔偿,否则不能开离职证明给我。但我们认为东西是在公司丢的,员工不应该负该 责任。 请问,法律在这方面是否较明确的规定呢?具体是哪一部法律法规?我是福建省福州市的。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3-05 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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