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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确定一位部门主要领导离任后,在其离任一年后,决定对其开展专项管理了11年的刑事案件保证金收、退、没收情况进行审计,此时该单位现任领导不配合,经办人不整理经办材料,全部让这位领导自己整理,本单位审计处让这位离任的领导出示11年的收退材料,这样现象正常不正常?程序对不对?这是不是在整人?市审计组又依据这个单位做出的内审结果,作出审计结论成立不成立?市纪委又依据这种审计结论做出纠错意见,根据是事实的吗?现在怎么向纪委提出申请的意见?

其它综合
2010-09-13 11: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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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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