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与一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第五款规定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发商按设计施工;
2.室内必须要粗粉刷;
3.开发商负责安装好铝合金窗,进门口大门一扇;
4.水电必须接到所在楼层门口,开户费由业主承担
5.交房时间在2010年1月30日前,因不可抗拒力因素交房时间顺延,延期不超过一个月
2010年1月30日开发商只是把进门口大门安装好,其他条件均未满足就交了房,说以交房钥匙为准,而其他交房条件却只字不提;2010年2月30日工程没有进度。另外按照电力局的规定,我们那栋楼超过了30户,要单独装变压器(房子共7层,一、二楼是开发商的商场),开发商竟然声称他原来有个老户头在电力局,所以变压器他不用承担任何费用,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电力局2001年下发的一个文件规定了用电设施纳入建筑成本,开发商不得单独向购房者收取,但开发商蛮横地说他不管。敬请相关专家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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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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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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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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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