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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够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尿毒症是否属于特殊疾病?2、我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吗?是否需要本人的申请?我如果申请延长医疗期,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3、“延长医疗期”的期限有何规定?

劳动纠纷
2005-03-03 06: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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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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