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与某校签订了《实习生劳务合作协议书》,实习期限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5日,但现在学校以学生未修完学分为由,又通知该学生回学校从新学习。实习生从6月24日到我公司来后,我公司组织了二次共15天的代薪培训,且两个月的实习生活费也按时发给了实习生,实习生到我公司的来回车费我公司也做了报销。现在实习生一走,给我公司人员工作安排造成损失。请问现在我公司有权向该校索赔实习生在我公司发生(生活费、交通费、培训费)的一切费用吗?如何主张我公司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