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我在宁波地区打工左手致残,当年我才14岁,当时手掌被机器搞烂,手指都是好的,其中有两根手指可以动,老板口述让我全部锯掉,等以后跟我接电脑假肢,我同意了,事后老板不但不承认还威胁我家人,在被迫无奈情况下老板只用一万多跟我家人解决了问题,去年我去找过老板,他也承认跟我许下的承若,但他不愿意按承若了结此事,后来我以媒体吓他,结果只愿意拿10万解决问题,毕竟他是有钱人,又是在他当地,我怕他对我下黑手,所以就先拿了他这钱,在他当地公证处做了个公证,公证书上不是以赔偿的名誉而是以人道主义名誉捐献10万,所以我认为他的这种了结方式很矛盾,我想请问我还能用什么办法拿到我该得到的赔偿?我应该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