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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0届应届毕业生,2009年底份跟某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备注栏中约定:如毕业生不能按时到岗工作,赔偿违约金两万元;且试用3个月后转公办教师编制。现在我已到工作单位工作,但发现该工作不适合自己,且收入也并没有所宣传的那么理想,而且说一年后才给编制。现在我还在试用期,但我的档案和户口均已转到当地。现在想辞去工作,用承担违约责任吗?我应当怎么做?万分感激!

合同纠纷
2010-09-08 12:48: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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