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身患绝症,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写辞职报告?我认为应该不该写?对么?因还牵涉到前期单位未及时办理社保造成我住院无法报销,全额自费的问题,现单位还在与我协调,单位同意承担50%,但如果我不写辞职报告,单位就不会给予补偿,我该怎么办呢?请各位律师朋友帮我出出主意?
另我在网上查询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请问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单位辞退我,我还可以要求单位医疗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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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电话咨询回复过。
您单位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是一个月;
您和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您不是在试用期;
单位应支付您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和没有缴纳医疗保险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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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享有合法的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你不得低于80%的工资。首先你可以与单位协商,拒绝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要求合法的医疗期工资,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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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行为以违法,你可以不写,尽快提起仲裁,还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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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以你患病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自己不能写辞职报告,写了就不能索要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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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的行为以违法,你可以不写,尽快提起仲裁,还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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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费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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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