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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现有一套100平米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不是小产权。2011年土地证和房产证才会发出。所在地县政府公文要求安置房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时间不明确,但一般不会超过五年。 现甲将该房屋以70万的价格卖给乙,乙支付现金40万给甲,剩余的房款30万由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但由乙按月偿还贷款,房屋由乙居住。待政府不再限制此套房屋转让时,甲方无条件将该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转让给乙方。如甲违反约定,届时拒不转让,甲按当时该地块房价对乙作出赔偿。 请问,按照实际情况订立协议,乙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吗?是否可以去法院或公证处公正?

房产纠纷
2010-09-07 18: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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