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 年3月1日去公司上班,是口头说是试用期是3个月但是到了7月我向公司提出要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就是拖着不签劳动合同,我到 了8月12日提出辞职公司劳动主要领导都签字并同意我辞职,可是工资一真拖着不发给我,(公司原来是每个10号发工资)后来拖到25号,后又拖到月底又没有发工资,到9月2号我公司拿工资,我要求公司在我上班期间帮助我交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但是不但不给我7-8月工资还要求我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没有同意,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办法交保险。请问公司这样做法对吗!请我现在应当怎么做比较好来维护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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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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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的。如果你还不清楚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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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