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核心岗位的基层操作工人。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今年3月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经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我按《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约定,每月向公司书面告知本人近期行踪,工作情况等个人信息,履行协议义务。然而公司一直不支付不竞争补偿,在书面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后,公司以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我所在岗位不属于竞业禁止之列为由,拒不承认双方有不竞争权利义务的存在。请问:我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约定的不竞争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