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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清算解体,集体财产如何划分?在册人员及退休人员有哪些保障? 事由:我厂是54年5月建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企业经营不善,于1997年年底全线停产至今,长达13年,现有在册人员36人,退休83人,其中:大楷在1998年政府拆迁中兴路车间(使用权),2003年企业出让使用权获得现金187万元,2005年,城市改造,企业自有产权较场口4号门市被拆迁,补偿44万元,,企业将库存材料、半成品、成品、清理卖出金额大楷44万。出租产房1500平方米,每年大楷15万,企业停产至今,用以上费用维持,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1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今。企业现在提出,无经济来源。不予给退休人员及在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转换为自己缴纳,企业负责给在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为此,退休人员反映强烈,根据重庆市渝中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渝中区城镇集体企业清理解体的解体的指导意见》,企业清算解体,如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偿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该条例第三十七条: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怎样界定?

刑事案件
2010-09-05 16:40: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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