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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满两年后辞职,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法律规定:承担的赔偿金为培训费总额乘以剩余合同期与总合同期之比,但是公司合同上规定:培训费以每年25%递减。公司说我已经签了合同,必须按公司规定赔偿。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另外,培训费的数额如何界定,不能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吧,内部培训怎么收费呢?

合同纠纷
2010-09-06 14: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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