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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今天通我要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未到期,但公司又不立马给我发工资和赔偿金,要到9月15日才发放8月份工资,10月15才发9月的这三天工资和赔偿金,我要求公司发放,公司声称“这是公司的一个规章制度”,请问这请问这是合法吗?我可以即时拿到我的钱吗?烦请帮忙解答!谢谢!

公司企业
2010-09-04 11:21: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规定不合法,应一次性支付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是以什么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是第四十条?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回复劳动关系。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否则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同时,就应支付全部未支付的工资,否则应承担工资之外还应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属于违法解雇,可以获得经济赔偿金。
    3、公司方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
    可以获得赔偿。欢迎电话联系,本律师也办理公益案件。
  • 不合法。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我可为你进一步分析,相信对你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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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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