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在东莞一间港资工厂上班,我4月10号书面写填了辞职书并交到行政部了编号排期,个人要求离职日期是5月6号。但在审批人员填写一栏至今还完全空白,也就是没人填写批准我离开的任何意见,相应的生效日期也空白。 期间行政部主管,厂总经理都找我谈过话想我留下,但我谈时就很明确的说清了我不会继续留下来的。他们都说既然这样他们会尽快请人来顶替我的工作。但眼看一个月就到了,厂还没有请到人,而且看得出他们慢慢的去请人,一点不急。 由于厂的辞职单最下面备注写着:1。试用期满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离职日期以生效日期开始计算一个月后到期。 我是在这个厂工作近两年的员工,填写的离职类别是辞职,离职原因是转换环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