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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一审调解;限期房屋修缮完毕、消除烟尘侵害。06年双方协议;由侵权人给付三千元被侵权人自行修缮,自此不得再以透噪、透烟找侵害人。08年环保部门监测锅炉噪声超标,便诉至法院;要求一消除噪声超标侵害。二赔偿租住房屋费损失。败诉。问题1,双方的协议能超越法律的约束吗?2,噪声标准具有法定效力吗?3,法院为何不判令;消除噪声侵害?我的理解是噪声不超标或无法知道超不超标的情况下双方的协议是合法的;噪声超标是违法的,依此所约定的协议也是违法的。不知对不对?

刑事行政
2010-09-01 20:41: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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