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2009届的大专毕业生,在2010年3月23日与现在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工合同>,合同期限为半年,到2010年9月30日;现在因为公司上半年搬新厂,所以工作了比较大,可是到现在公司基本已经完成了搬厂的事情。所以公司便提出裁减人员的决定,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或提前给予通知的情况下将本人解雇。并通知明天到公司处结账. 我想咨询一下,其合同上的这句话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0年9月30日。六个月内进行考核,合格者续签正式劳动合同” 是不是解释找份合同不具法律效应? 公司领导也说《临时工合同》不带违约性质。所以没有违约赔偿之说法|??? 我想咨询,我应该不应该得到公司的违约赔偿。恳请律师尽快给予指导,帮助我在结账前能与公司进行协商工作、、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