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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是2010年8月13号地点是在浙江省温岭市***宾馆413房间当晚我和这个同性朋友共同居住在这个房间,他盗窃我两部手机诺基亚N95一部和某某尼采手机一部及现金5000元。当天我去太平派出所报案,他们不给立案理由是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情需到法院起诉。

行政纠纷
2010-08-31 2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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