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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8月17日在一家私营医院上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一直没给签合同,也没交保险,持续至2009年10月1号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2010年8月18日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辞职,但未提前一月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了离职,但声称因为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半个月的工资不予支付,8月份的保险费也要全部自负,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8月份的保险费需要全部自负吗? 另外,劳动合同所表明工资与实发工资不符(实发工资低于合同所定工资),劳动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劳动时间长于合同规定最长劳动时间),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此情况下离职,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若与单位协调未果,请求劳动仲裁帮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谢谢!

保险纠纷
2010-09-01 16: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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