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8月17日在一家私营医院上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过后单位一直没给签合同,也没交保险,持续至2009年10月1号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2010年8月18日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辞职,但未提前一月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了离职,但声称因为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半个月的工资不予支付,8月份的保险费也要全部自负,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8月份的保险费需要全部自负吗?
另外,劳动合同所表明工资与实发工资不符(实发工资低于合同所定工资),劳动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劳动时间长于合同规定最长劳动时间),乙方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此情况下离职,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若与单位协调未果,请求劳动仲裁帮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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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应当支付欠发资和经济补偿,并且合同订立之前的部分可主张双倍工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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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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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建议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提请仲裁,注意时效,详情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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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法。可以要求补发工资,给予赔偿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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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建议立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建议及时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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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在先,您可以起诉要求医院按合同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并要求支付违法工资和保险,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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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