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9年初买的毛坯房,2009年8月装修入住。一年多来房屋多处漏雨,起皮,长毛,我家是顶楼,尖顶搭阁楼处开发商未做保温,透寒,大面积长毛,发黑,两年来开发商多次维修也没解决问题。我上楼顶拍下视频,楼顶瓦下面基本都是沙子,屋顶部分全部裂缝,等等好多问题。。。我都照成照片或视频了。现在开发商要给这栋楼大修,两年不到的房子要大修,您说我要求开发商换房可行么?具体步骤该怎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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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屋被交付使用后,你的叙述,只能构成房屋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作为买受人不能退房,可以要求维修,并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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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保质期内,可以先联系开发商要求换房或者退房,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做工程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法院会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如满意,请采纳。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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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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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