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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前,骑电动车出门,在泰州328国道红绿灯出,被由南往北的一辆电动车撞上,然后我报警,因现场被人破坏,交警4大队下来处理拖走了车,现在肇事者申称自己软组织受损须住院留查。故交警队不再顾问此事,并以肇事者带伤为由拒绝处理此事,具了解肇事者某家属找过交警队某领导,导致此事一直推延,现在肇事者目的就是让受害者索赔。我想咨询下这样的事件可否申告,注明“现场目击证人,地点均有”

交通事故
2010-08-29 08:06: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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