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过世后留下一万余元的存款,但是密码我们不知道,还有一套70平米的房子,爸在公正时发现爷爷在49年的档案中提到一个5岁的女儿,可50年的档案中又提到无妻无子,51年提到我现在的奶奶(奶奶也已过世),爷爷早年提到有一个女儿在很小很小的时候就夭折了,当时爸爸还小,没当回事,后来爷爷也再没交代过此事,但在生病前曾多次说到要把这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
现在公正处的人已经收取我们的公正费,但提出这个女儿,要我爸出证明,证明这个女儿的生死,但我们已无从查证,试问法律对这种问题是怎么界定的,而且爷爷后来提到无妻无子,是否就能说明不存在这个“父女关系”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