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卖方)在地产中介的介绍下与买方在2010年5月30日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买方要在6月30日以前到银行做首期资金监管,但买方没有能在6月30日以前履行合同规定,造成合同无法继续。于是我方在7月13日向买方发出了履约催促函一份(同时与中介联名发出一了份),要求买方在7月20日以前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在7月20日买方还是没有去履行合同之规定,因此我方在7月21日向中介和买方各发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请问这样可以解除当时所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了吗?如果买方不来中介签同意解除合同书,我方如何要回在中介托管的水电押金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方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应该走什么途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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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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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签字没关系,合同已经解除,你可以没收定或选择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在中介托管的水电押金,找中介要,要看佣金如何约定,中介不一定配合。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正能通过法院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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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办理,你方想要赔偿,协商不成,应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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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与中介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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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你可以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或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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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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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