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家私人开的公司,我今年5月27号来公司的。他当初招我来时说好试用期两个月后就签合同,交社保。两个月试用期都过去了,现在又超过了一个月老板还是不提签约的事,昨天我打了个电话问他这事,老板不但出口骂我还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写辞职报告一切免谈!我很气,想想不服!不知道应不应该写这辞职报告,老板会不会赖我工资?请各位好心人帮我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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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你不需要写辞职报告,因为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合同,一年内你可主张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不签书面合同,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一直到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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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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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