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母亲改嫁到涞源县沿村,与谢XX结婚,但未领结婚证,因为当时谢还没有离婚,但是他与其妻已分居12年(据说),我母亲与谢同居一年后,谢离婚,但仍未与我母亲领结婚证。一年后由于我弟弟离婚了,把孩子交与我母亲看管,谢不愿意承担,与母亲常常吵架,找借口找茬,甚至还动手打母亲,母亲离家出走,现带着孩子(我侄子)居住在我家。基中涉及到1.在与谢同居前,谢曾给我母亲20000块钱(农村当时因为家里有债,母亲要钱还债了),不知道这钱还退给他吗? 2.在母亲与谢同居期间,我们从沿村买了宅基地,24000元,现在谢不同意我们卖掉宅基地。宅基地是我们家凑的钱,没有用谢的钱,而且地契上写的是我弟弟的名字。 我们想与谢解除关系,并把宅子卖掉,不知道如何走法律程序,还是找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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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述,你母亲与谢只能算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解除不一定到法院诉讼。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1。在同居期间谢给母亲的20000元,应视为赠予行为,不同归还。
2。买卖宅基地与谢无关,不必得到他的同意。但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不知你们怎么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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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退还;那他没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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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钱是什么性质的钱?你没有说清楚,另外宅基地与谢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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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持材料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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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