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上一位律师的回复!对于他(她)的第三条意见“如想房客现在就搬走,最好找居民委员会或可以报110,由他们在场处理就好多了”,我的理解是不是说有居民委员会或110在场,我就可以强行收回房屋呢?不用找公证人员了吗?还是只是让他们帮助调节一下?因为之前中介已经调节过一次了,若再进行新一轮的调节又要耽误一些时间,我的损失会越来越大。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他们不按照新签的协议在一个月之内搬走的话那就属于他们单方面撕毁协议,我也不需要再履行协议上的承诺了是吧?我还是可以按照以前已经到期的合同强行收房是吗?
其实,因为这家房客极其不讲道理,胡搅蛮缠,我的忍耐已经到底线了,所以我最想知道的是“到底具备什么条件我可以强行收回房子”,不用再跟他们打交道!
希望好心的律师能够再帮助我解答一下疑问,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