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5月结的婚,婚后也就是08年9月婆婆一家出资买了一套房子给我和丈夫居住,购房发票是我丈夫的名字(产权证因为各种原因至今未办下来),当时也并未做任何说明说这套房子只是给他儿子。09年丈夫有外遇要和我离婚,并在09年5月份他们一家人背着我去公证处补办了一份赠与公正,说房子是赠与给他儿子,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请问一下律师,如果我俩离婚了,这份公证能作为那套房子不是共有财产的证据么?证据有效么?如果有效或无效又是根据什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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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应当属于共有财产。具体请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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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