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0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说必须等一个月,后来终于在7月单位招到接替人员,因为曾经加班存的倒休,所以我于8月7号以后就按倒休歇班没有再去单位,但是我办理辞职的时候写的工作日期是8月22日,工资也是有的,但是单位没有给我缴纳8月份的保险,他们的理由是我已经提前一个月辞职了,现在8月份给的是原来加班的钱,因为我后来都没有去上班,可是我是弄得倒休,如果真的按加班算的话,是不是应该算三倍呢?既然不给三倍工资,只是算倒休按正常上班,是不是就应该给我上保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