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原属于国有兵工厂,2003年宣布破产重组,当时有一部份人买段工龄拿钱离开工厂。而留下来的人单位钱作为股份投在里面,2009年以2.16倍数发给大家。并在大会上说此次拿钱是与工作无干。可前两天突然医院开会说我们医院的土地还有三年到期,到期后要交土地税,而工厂无能力扶持要将这块地处理,并为我们租赁一块土地,把原有500平方米的面积变成300平方米。我们本是带有一家敬老院的医院。可这样一折腾敬老院就要解散。而且对租赁的地方没有信心。最近听说像我们这种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医院的职工能归地方安置,我厂中小学学校的老师在破产时已交地方,可我们当时因为不知由此相关政策,请问我们现在还能重新选择吗?如果不行那我们能自己选择独立吗?或自己找合作伙伴,或者要一些补偿。或是还有什么样的好选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