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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某乡镇政府干会计,其身份为临时工?其采取截留公款不入帐的手段,侵吞单位公款50000元,其是否符合贪污的主体,能否构成贪污罪?

刑事案件
2010-08-24 12:11: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他可以构成贪污罪。
  • 贪污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其如果事实清楚,是可以构成贪污罪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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