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很有幸能够咨询您法律问题!我于2009年12月份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么一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但是现在我是每天正常工作8.5个小时,晚上加会儿班。周六还要工作一上午,下午也有时工作几个小时,周日休息。没有任何加班费。以上不是我最在意的,我只当做是多工作会儿等于多学点儿东西,加班费我也没有给老板要求过。我最关心的是:等合同到期(2010年2月11日),我提出不续签合同的时候,老板会向我所要赔偿。虽然合同上是写的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但老板觉得周六我就应该工作,他是觉得我会接着续签合同才正常给我发工资,但一旦我提出不续签合同,他就会让我吧把周六的工资返还给他(我一个同事辞职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我想请问律师,我一周工作5天,是不是合理的啊?老板如果向我所要周六的工资,我不给他是不是理所当然的呢? 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我会提出不续签合同了,合同到期的时候是不是必须要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啊? 希望老师能在有时间的时候帮忙解答一下我心中的疑虑,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