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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12月16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工伤发生之后劳动局给予认同工伤的决定并确定停工留薪6个月之后又经过延长直到2010年3月22日才回公司上班。在停工留新期间公司给我按每天35元的标准发放工资,由于我是试用期出的工伤2008年12月7日入职2008年12月16日就出工伤了没有发放过工资只是面试是说试用期1200元每月转正后1600元每月。其中底薪820元、生活补助180元、岗位工资600元,2010年5月公司为我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按1660元每月报的,那么在我停工留薪时公司按每天35元发放工资是否合法本人能不能主张按1600元每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其它综合
2010-08-24 1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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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