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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朱**,男,71岁,**水泥厂人,住本市**水泥厂。 我现在自愿与李**的母亲杨**一起生活共度晚年。因我的前妻去世,并且我前妻的子女根本就不赡养我,而且我也与前妻的子女关系不合,因此我与前妻(王**)的子女及家庭成员以无任何关系!但是我身体年迈,已步入高龄,找一老伴(杨**)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主要是因杨**没有户口),而且我的老伴(杨**)患有精神病,家庭十分的困难,但是其子女(李**,李*)在生活等其他方面都对我(朱**)对我十分的关照和好。长期以来我与杨**情投意合,生活美满,并且其子女李**,李*都对我很好并且也能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我决定在我过世以后把我的个人所有财产(主要包括:厂里的二十个月的抚恤金,丧葬费,房屋补助,生活补助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等还有一些以前我在世时新川水泥厂拖欠的一些钱)全部归属到我的老伴杨**子女(李**,李*)的名下。我的后事也有杨**的子女料理。特此遗嘱为证,本遗嘱不得修改。 立遗嘱人:

继承
2010-08-21 10:35: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该遗嘱合法有效,最好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增加效力。
  • 你好,

    1、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且杨氏患有精神病,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待相关医学鉴定),杨氏没有依法获得继承人资格。
    2、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显然,杨氏及其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因此遗嘱人无权处理。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此遗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遗嘱。
  • 建议进行遗嘱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 合法有效。可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一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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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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