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02年买下一处公房花费7千元,当时与房主(女)的爱人(男)签下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6千元,后又支付给房主1千元,她给我开了单位同意转让此房的介绍信!我去办更名时找不到房主了,08年找到房主,请求帮我办更名,但房主拒绝更名,我于2010年3月将房主与其爱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协助办更名,开庭我提供给法院房本,房屋买卖协议,她爱人收到6千元房款收条,我写下欠房主1千元欠条一张(是之后被告收到1千元后还给我的),房主收到后期1千元收条,房主单位出的同意转让此房的介绍信!审理时房主承认自愿卖我房子,只强调我们签订的协议失效了失去法律效益,想要回房子把房款退给我们!法院当庭调解,房主说要六万的赔偿,我没接受!法院判我赢了,我有此公房的承租权,今天法院电话说被告上诉了。房主在上诉状中写道:房屋合同签字人不是房主本人,而是她爱人代签,签的也是她爱人的名字,说这份合同无效!我想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无效?(注:收钱时6000块的收条是她爱人写的,但后期1000块的收条是房主本人写的且是房主亲笔签字)请问二审我赢的机率有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