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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淄博人,从2004年2月份应聘到北京XX公司做销售员,是在淄博工作,劳动关系是由第三方的劳务公司XX派遣至北京XX,2009年11月单位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是2009年12月到期的,单位没有多发一个月工资,也没有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事后只给了2个月补偿金,单位方面咬定是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合同,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从2006年才开始给交的,之前一直没交, 劳动合同上注明,有劳动纠纷,得去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解决, 请问,现在我还能要求劳动仲裁,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比如经济补偿金,多发的一个月工资等,?具体如何办理,现在我手里只有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0-08-20 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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