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淄博人,从2004年2月份应聘到北京XX公司做销售员,是在淄博工作,劳动关系是由第三方的劳务公司XX派遣至北京XX,2009年11月单位在合同未到期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是2009年12月到期的,单位没有多发一个月工资,也没有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事后只给了2个月补偿金,单位方面咬定是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合同,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从2006年才开始给交的,之前一直没交,
劳动合同上注明,有劳动纠纷,得去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解决,
请问,现在我还能要求劳动仲裁,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比如经济补偿金,多发的一个月工资等,?具体如何办理,现在我手里只有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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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你的劳动关系是跟劳务公司之间建立的,跟北京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劳务关系。北京的公司根据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协议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北京的公司提前终止劳务协议后,应由劳务公司支付你劳动报酬。至于劳务公司跟北京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协议来进行规范和承担责任。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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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你和劳务公司签的,所以你应向劳务公司主张相关待遇。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不必到北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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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