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看中了一个门面,但是是房管所的直管公房。目前的承租人,7月份刚跟房管所签完合同,一年一签的。由于他身体不适,不想经营他的门面了,所以想转让或是出租该门面给我。但是房管所的公房目前法律规定,不允许过户转让、转租。但是那个人也是的确也不想经营门面了,也很想我来接手,他说要不我们私下签一份共同合作经营的协议,每月多给他一些租金就够了,以后我要办营业执照也可以由他的名字去办理;或是我一次性交给他一笔钱,以后每个月按实交房租,虽然合同还是他与房管所签的,但我们可以再签一个合约,标明实际上的经营权和使用权都在我这里,以后拆迁的损失也全归我。
因为我们知道公房比较麻烦,不象私人房子。但是我们都想达到这个目的,他想转我想要,费用也谈妥了。就是不知道,要怎样做才合理,不会违背国家的法律。 或是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因为我们也不想做违法的事情,但是他很想转这个门面给我,我也很想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