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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6月30日从成都市新津县将一部手机、四串手链到山东济宁,一星期后对方未收到包裹,在本人再三要求*局查询下,他们办理了总包查询,直到8月17日才电话告知本人,*包丢失,但只赔偿*费的三倍。 这合理吗?我的*单上明明清楚的写着手机、手链,难道只值这么一点钱吗?

证券投资
2010-08-19 09:51: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