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0月1日止,2009年12月1日怀孕,之后因公司环境问题怕对胎儿不利,就一直在家休息,期间一直是在职状态,现公司提出解约,但要等我做好月子,到时应该是2010年12月31日,那违约金该如何赔偿,是按工作年限还是按照签订合同的年限来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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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工作年限,但要支付的不是违约金而是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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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和哺乳期不能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属于非法。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工作一年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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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和哺乳期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若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支付每工作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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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年限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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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尚在哺乳期(产后一年)内,公司现在不能与你解除合同,如果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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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约金,按工作年限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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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你同意,可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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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一岁之内属于哺乳期,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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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