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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在医院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在我亲戚死亡后,医院独自把药品封存让死者的爱人签字认可,由于死者爱人是农村妇女不懂法,就签字封存了。事后,医院单独到药品检验所对死者疑似输液药品进行了检验,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的。该医院在省、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都提交了该报告作为证明与医院输液无关的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因此,请问:第一,该检验报告是否有效。第二,我该如何追究他们的责任。

医疗纠纷
2010-08-16 23: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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