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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0年领的结婚证,所居住的二层落地楼房为80年代公公所建,婚后领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我丈夫的名字。2000——2004年夫妻分居,在2002年时我获知房子已被法院拍卖,只因丈夫一笔2万元的债务未还清(由于我丈夫生意不顺,连年亏空,当时以总共负债几十万),房子估价4万,除去费用,还剩1万8在法院执行局,至今我们没有去领.请问法院为什么可以拍卖掉我们唯一赖以居住的住房?再说当时并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手续,为什么可以拍卖?还有既然这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拍卖应该通知我一声啊,为什么从借款到被拍卖我都是蒙在鼓里?麻烦帮我分析一下好吗??

婚姻家庭
2010-08-24 07:1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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