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于2008年11月25日被**公司录用,签订了劳动协议(附件1)。2008年12月1日下午工作时,他的右手掌被轮船铁闸压成粉碎性骨折。至今仍在康复期,
事故发生前,公司并没给我弟购买任何保险,直到事故后10天,公司却在江苏南通买了份工伤意外保单险(附件2)。出事一个月后,公司却把工伤认定做在了江苏南通(当时我们并不知情,而且认定材料的申请人也是他们冒用我弟名义代签,填写的工伤事故时间比实际时间要晚11天,具体见附件3),理由是他们为我弟买了份保险在江苏南通。
今年7月4日,广州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7级(附件4),但公司说停工留薪期每月按1200元计算,并起草了份补偿协议(附件501、502)要我们签字。我们对于协议上多个不平等条例表示不同意(附件601、602红色字画出),但公司不愿跟我们再协商。
8月10日,我们被约到仲裁局,仲裁局最后他表明观点是“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可以写在协议上,如果让他们出此协议,他们也会是这样写请问下公司定的协议真的公平吗?我们该不该签??
因为附件都是扫描的文件,无法上传,还麻烦各位律师能跟我联系,我把资料发给你。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