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我亲戚到铜仁地区一家医院就医,7日以颈椎住院,8日下午一点半在输液中突然死亡。我亲戚死后,医务人员才让死者爱人签病危通知书。大约二点半对死者所输剩余之液进行了封存。同时,我们要求医院封存病历,院方当场答应,但直到晚上九点多钟死者的亲属赶到时候病历仍然裸露。2月10日上午进行了尸体解剖前,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尸体解剖的结论是:心脏底部形成血管瘤破裂死亡。事后,我们以医疗事故提起诉讼,省、地医学会鉴定结论都不是医疗事故。法院审理也认为不是医疗事故。
但我们的主要理由是: 1、漏诊。 2、省、地医学会的鉴定是以尸体解剖书为依据,但该鉴定一是没有说明瘤是自然破裂;二是与医院提供的病历死亡时间相差10分钟;三是以该医院提供的疑似输液药品检验报告为依据(事实上没有检验疑似输液药品)。 3、该医院两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倒签病危通知书。 5、不到48小时死者尸体就高度腐烂。 6、省医学会鉴定时专家没有签名。
期盼得到得到你们的回答:第一,该纠纷是不是医疗,第二,该纠纷是否适用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法》。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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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你们同意屈尸检的结果 是心脏底部形成血管瘤破裂,那么医院不存在漏诊的问题。这种疾病的特点就是隐匿性高。不是特殊原因是不能发现的。
虽然你提了许多医院的不足之处,但这些与病人的死亡原因都没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就是没法适用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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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联系律师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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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该纠纷是不是医疗事故关键要看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是否违犯医疗、护理常规,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这需要认真分析病历以及医疗鉴定;第二、可以明确的答复,该纠纷不适用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总之建议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面谈,以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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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