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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我亲戚到铜仁地区一家医院就医,7日以颈椎住院,8日下午一点半在输液中突然死亡。我亲戚死后,医务人员才让死者爱人签病危通知书。大约二点半对死者所输剩余之液进行了封存。同时,我们要求医院封存病历,院方当场答应,但直到晚上九点多钟死者的亲属赶到时候病历仍然裸露。2月10日上午进行了尸体解剖前,尸体已经高度腐烂,尸体解剖的结论是:心脏底部形成血管瘤破裂死亡。事后,我们以医疗事故提起诉讼,省、地医学会鉴定结论都不是医疗事故。法院审理也认为不是医疗事故。 但我们的主要理由是: 1、漏诊。 2、省、地医学会的鉴定是以尸体解剖书为依据,但该鉴定一是没有说明瘤是自然破裂;二是与医院提供的病历死亡时间相差10分钟;三是以该医院提供的疑似输液药品检验报告为依据(事实上没有检验疑似输液药品)。 3、该医院两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倒签病危通知书。 5、不到48小时死者尸体就高度腐烂。 6、省医学会鉴定时专家没有签名。 期盼得到得到你们的回答:第一,该纠纷是不是医疗,第二,该纠纷是否适用今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法》。 盼复!!!

医疗纠纷
2010-08-16 15:32: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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