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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31日下午3时30分钟左右在四川德阳市绵竹(县级)市拱星镇采矿队发生一起矿山安全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腿部重伤(已断)。我是死亡人女儿的男友,事发后我了解了一下情况,我发现从安全角度来讲存在以下问题:1.矿山系露天开采,开采面设计不符合安全常识,采用从下面取走矿石,然后打眼添药将上面矿石炸下的做法,未采用从上往下阶梯开采的方案。2.挖取下方矿石和打眼添药时未将矿山顶部悬挂的矿石和下面装卸面上的矿石清理好。3.工作时佩带的安全帽缺少可以系在下巴上固定的带子,4.未制定发生事故后急救的预案,出事后从矿山送到绵竹县人民医院救治,用去40分钟以上时间,并且从始至终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致使人还没到医院(已到绵竹)就已死亡。具体伤害情况为:头部碎裂,露出脑髓,到处是血。另外,1.发生事故后从受害人家门口经过未通知家属,直到工友告知,大约20分钟后电话通知家属,人已死亡。2.矿长据我了解未取得任何安全资格,且该采矿队属于镇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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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6 16:30: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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