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下班后因不能忍受同事对我人格的侵犯发生争吵,(对方的亲属是领导)我被人事部口头通知停止待命至今已近一年,工资、社保、福利逐步停发。这期间我多次要求单位解决此事正常上班,也曾请求劳动仲裁给予帮助,但需单位处理的结果来调解。可领导意见不统一一拖再拖。近期新领导上任,答复我可以上班。请问:1、前期的工资、社保、福利应怎样补发?2、是领导人为性质使我切身利益、心身健康受到侵犯,要求单位补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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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资等单位应补上,领导的行为是单位的行为,对于你很能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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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上班,工资福利问题可以少发,但社保不应减少,你要求单位补偿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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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应补的。。。。。。。
生活费也应发。。。。。。。。
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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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没有正常上班,最起码应发给你最低保障性工资,社保、福利应按照单位员工标准发,要求单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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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