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案情: 2010年5月10日晚,黄某(17岁)与其朋友贾某(17岁)骑乘摩托车前往某县加油站加油时,与当时正在加油的出租车发生小碰撞,该出租车一后视镜被刮坏,出租车车主刘某(26岁)要求黄某赔偿200元,黄某以要价过高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车主刘某邀来该加油站保安陈某(32岁)一同与黄某及其朋友贾某进行对峙,双方发生暴力冲突,保安陈某用棍棒击中黄某头部,黄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嫌疑人陈某已被警方控制,被害人黄某的朋友贾某做完警方笔录后,不知去向。现已知嫌疑人陈某与该加油站并非用人关系,陈某系保安公司委派至该加油站。 请问律师,针对该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可提起, 1.在嫌疑人,用工单位加油站,用人单位保安公司这些主体中,应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2.对于被害人的朋友贾某,其是否具有证人资格;被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其主张一定的赔偿权利? 请律师基于上述信息,回答以上的两个问题,并为为本人提供一个针对该案件的资深,专业的案情分析,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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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规定,武汉市中级法院也有个不对外公开的文件,这个文件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缩小了。我们认为,加油站是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也负有赔偿义务。证人具有证人资格,因他是智力正常的人。但因他与本案件的当事人有朋友关系,所以他的证言应当受到详细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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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将加油站和保安公司一并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加油站作为经营单位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保安公司作为该保安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贾某具有作为证人的资格,但不应当承担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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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嫌疑犯所属公司列为主体,贾某是本案的证人,贾某对黄某的死亡没有因果 关系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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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当地律师介入,为你提供有偿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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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用工主体可以列为被告
贾某有证人资格 应当作证
如有疑问可以面询 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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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不负赔偿责任,可以做证人。
可对刘某和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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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保安公司可列为被告 尽量要求贾某作证。还有疑问,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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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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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嫌疑犯所属公司列为主体,贾某是本案的证人,贾某对黄某的死亡没有因果 关系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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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