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2009年11月4日因为卖产品涉嫌团伙诈骗罪被XX县XX派出所抓了,涉案金额5万多,系从犯,之后派出所通知家人交2万元可以取保候审放人,交了,但是没有放人,一起交钱的有4人真的放了,2010年7月20日在XX开庭,开庭时听说有一个取保候审的跑了,判决书日期2010年8月10日,判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未提及之前交的2万元钱,2010年8月13日被告释放,给被告的有:
①判决书1份,
②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日期是2010年8月13日,向被告宣布时间是同一天的16时,
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一天,向被告先不的时间,却是早上的9点,
④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个人疑问:
①被告系从犯,当时答应交2万取保候审,为何收钱有的放了有的不放,2万元钱也不退;
②为何判决后执行缓刑释放被告时会有取保候审的手续,取保候审为何会在判决书之后的三日签发;
③取保候审向被告宣布,为何早上9时宣布解除取保候审,下午16时宣布取保候审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