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请问教师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什么?
教师正常收入包含两部分:一、全市统一标准发放的工资;二、各校自行制定的“二次工资”:“课时费”、各类“津贴”等。
受伤时正担任高三两个班教学、一个班班主任、高三年级备课组长。(涉及:高三课时费、班主任津贴、备课组长津贴)。
工伤赔付时学校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为教师最低满工作量收入,即“全市统一工资及高一两个班课时费”。与受伤时收入每月相差一千多元。请问学校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